万科金域华府户型
万科工会认为姚振华通过这些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多家媒体报道称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无效。
但财经援引多位律师称,部分报道存在误读,法院仅对管辖异议做出了裁定,不能说宝能增持举动无效。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财经方面的专家或者法律方面的高人来解释一下吗?推荐回答:昨天多家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已作出判决,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无效。
就在大家纷纷议论宝能败诉时,深圳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误读
这份早在去年9月就发布的裁定书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管辖权异议程序。
却在发布之后不断的被误解误读,各大媒体纷纷中招被误导,致使宝能被败诉。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万科工会诉宝能系增持无效该案件要从去年七月算起。
姚振华频频增持万科股份后,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宝能系”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要求判定五家公司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并要求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等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宝能系提管辖权异议 上诉遭裁定驳回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之后,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
此后,宝能方面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并提出三点理由:(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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